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6310号原告马超峰,男,出生于1965年12月20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白会生,男,出生于1971年1月27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李万杰,男,出生于1956年1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峰诉被告白会生、李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超峰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超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马超峰负担。
审判员 王文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