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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6310号

马超峰与白会生、李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超峰,白会生,李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6310号原告马超峰,男,出生于1965年12月20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白会生,男,出生于1971年1月27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李万杰,男,出生于1956年1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峰诉被告白会生、李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超峰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超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马超峰负担。

审判员  王文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