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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号

秦定刚与安徽法姬娜车业有限公司、陈和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定刚,安徽法姬娜车业有限公司,陈和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秦定刚,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安徽法姬娜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140131-1。

法定代表人:杨学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和宁,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秦定刚诉陈和宁、安徽法姬娜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民一初字第02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