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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2662号

北京京尚鲜种植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广渠门大厨小菜餐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京尚鲜种植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广渠门大厨小菜餐饮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北京广渠门湘鄂情餐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266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尚鲜种植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晓月中路23-20号。法定代表人彭春生,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广渠门大厨小菜餐饮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北京广渠门湘鄂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三层。法定代表人曹铁军。

原告北京京尚鲜种植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渠门大厨小菜餐饮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北京广渠门湘鄂情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08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广渠门大厨小菜餐饮有限公司给付借款448485.19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执行案款1046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8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海宁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许文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