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677号
被执行人:张衡,男,汉族,住平原县三唐乡。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衡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张衡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琨
审判员 魏晓宁
审判员 薛安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