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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677号

张衡犯盗窃罪执行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677号

被执行人:张衡,男,汉族,住平原县三唐乡。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衡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张衡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琨

审判员 魏晓宁

审判员 薛安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