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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1497号

焦玉启与兰陵县神山镇西河头村民委员会、焦洪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焦玉启,兰陵县神山镇西河头村民委员会,焦洪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497号

原告:焦玉启,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慧,兰陵卞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兰陵县神山镇西河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陵县神山镇西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吴兴步,村主任。

被告:焦洪刚,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崇坤,兰陵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焦玉启与被告兰陵县神山镇西河头村民委员会、焦洪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焦玉启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玉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玉启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江

人民陪审员  王 迪

人民陪审员  崔 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