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497号
原告:焦玉启,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慧,兰陵卞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兰陵县神山镇西河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陵县神山镇西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吴兴步,村主任。
被告:焦洪刚,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崇坤,兰陵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焦玉启与被告兰陵县神山镇西河头村民委员会、焦洪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焦玉启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玉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玉启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江
人民陪审员 王 迪
人民陪审员 崔 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