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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执字第407号

罗毅与吕嵩、陈海东、奚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图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罗毅。被执行人吕嵩。被执行人陈海东。被执行人奚国辉。申请执行人罗毅申请执行吕嵩、陈海东、奚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毅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海东和奚国辉,每人自动履行3万元。剩余利息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人罗毅表示放弃。2016年11月24日,本院已(2014)图执字第406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吕嵩银行存款11600元。其中745元用于支付申请人罗毅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800元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罗毅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雪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