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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3946号

周丹与东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丹,东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946号

原告:周丹,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鉴,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60275379H,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与红兰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彬,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新,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周丹与被告东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1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周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丹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27元,减半收取713.50元,由原告周丹负担。

审 判 长  杨为民

代理

审判员  贺慧梅

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