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946号
原告:周丹,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鉴,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60275379H,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与红兰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彬,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新,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周丹与被告东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1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周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丹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27元,减半收取713.50元,由原告周丹负担。
审 判 长 杨为民
代理
审判员 贺慧梅
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