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619号申请人执行人连云港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世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文学。被执行人蒋静。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商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建中
审 判 员 王根培助理
审判员 颜廷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晓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