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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1619号

执行人连云港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云港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静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619号申请人执行人连云港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世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文学。被执行人蒋静。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商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建中

审 判 员  王根培助理

审判员  颜廷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晓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