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488号
原告:王庆强,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郭金慧,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王庆强与被告郭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王庆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长 张 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霄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