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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1488号

王庆强与郭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488号

原告:王庆强,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郭金慧,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王庆强与被告郭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王庆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长 张 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霄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