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4执245号

赵勇理与常虎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勇理,常虎鼎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4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赵勇理,男。

被执行人:常虎鼎,男。本院在执行赵勇理与常虎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虎鼎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赵勇理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勇理与被执行人常虎鼎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由常虎鼎于2017年1月31日前给付赵勇理2.5万元,下剩5万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给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齐志航

审判员  罗耀军

审判员  杨强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