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4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赵勇理,男。
被执行人:常虎鼎,男。本院在执行赵勇理与常虎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虎鼎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赵勇理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勇理与被执行人常虎鼎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由常虎鼎于2017年1月31日前给付赵勇理2.5万元,下剩5万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给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齐志航
审判员 罗耀军
审判员 杨强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