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3492号申请执行人李罗玲,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雪松,北京团结旺建筑设备租赁站职员。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28号。法定代表人焦世国。本院在执行李罗玲与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小滨
代理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