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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733号

阮成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成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733号

被执行人:阮成云,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宁国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阮成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