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泓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春泓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有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永冰
代理
审判员 许 竟
代理
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