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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民特7号

平果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艳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果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特7号

申请人:平果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柯爱雅,经理。

被

申请人:黄艳平,女,1980年4月29日生,现住广西平果县。申请人平果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黄艳平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案,申请人平果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果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平果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平果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国彬appoint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