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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7927号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姝艨、潘庆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姝艨,潘庆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7927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王姝艨。

被告:潘庆义。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王姝艨、潘庆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睿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