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812号
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万国中心A座8层819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928814612。代表人:沈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沃海明,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沃亚琪,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沃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沃海明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颖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嘉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