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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4894号

刘配书与洲海鸿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配书,洲海鸿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4894号申请执行人刘配书,男,1945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洲海鸿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8房间。法定代表人张金隆。

原告刘配书与被告洲海鸿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配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洲海鸿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回购款32439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3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文清

审判员  郭海宁

审判员  汪 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