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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2221民初3702号

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2221民初3702号原告孙某某,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152221197606124227,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拉斯嘎嘎查4艾里。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拉斯嘎嘎查4艾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