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2221民初3702号原告孙某某,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152221197606124227,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拉斯嘎嘎查4艾里。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拉斯嘎嘎查4艾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