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804号
被执行人:叶云飞,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双庙乡。
被执行人:范华锋,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孙镇。
被执行人:孟辉,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李兴镇。
被执行人:杨鹏,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双庙乡。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叶云飞、范华锋、孟辉、杨鹏执行罚金刑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叶云飞银行存款**元及执行费划拨至本院账户,范华锋、孟辉、杨鹏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执608号案件对叶云飞的执行;
二、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琨
审判员 魏晓宁
审判员 薛安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