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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804号

叶云飞、孟辉、杨鹏、范华锋犯盗窃罪执行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云飞,范华锋,孟辉,杨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804号

被执行人:叶云飞,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双庙乡。

被执行人:范华锋,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孙镇。

被执行人:孟辉,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李兴镇。

被执行人:杨鹏,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双庙乡。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叶云飞、范华锋、孟辉、杨鹏执行罚金刑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叶云飞银行存款**元及执行费划拨至本院账户,范华锋、孟辉、杨鹏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执608号案件对叶云飞的执行;

二、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琨

审判员 魏晓宁

审判员 薛安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