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执6536号

北京宏森泰业热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宏森泰业热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招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65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宏森泰业热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B座2单元807号。法定代表人杨孝飞,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招云,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宏森泰业热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招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7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于招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宏森泰业热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至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期间的供暖费共计三千三百四十五元六角。

二、驳回北京宏森泰业热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于招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北京宏森泰业热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招云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于招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宏森泰业热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于招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宏森泰业热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65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秀山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千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