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钟秋实,系行长。
被执行人:张耀荣,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耀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润明
代理
审判员 许富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