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成保才。被执行人王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于振龙
审判员 张江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广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