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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326号

东港市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守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港市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守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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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娇金林,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守斌。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守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服���费889.2元及利息,诉讼费等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晓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