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446号
原告:荣成市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富源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贞飞,荣成市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文登鑫江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埠口镇。
法定代表人:王浩,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荣成市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成市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荣成市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