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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4446号

荣成市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文登鑫江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荣成市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文登鑫江水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446号

原告:荣成市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富源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贞飞,荣成市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文登鑫江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埠口镇。

法定代表人:王浩,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荣成市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成市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荣成市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