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848号移送执行人米易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拉哈,男,1983年04月0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被执行人李立所,男,1984年06月0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米易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拉哈、李立所财产刑一案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米易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天明
审判员 郑从俊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楚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