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5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俊霖,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贻萍。被执行人季士庭。被执行人丁耀明。被执行人冯建芬。被执行人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港镇(浒浦)浒东村。投资人季士庭。被执行人常熟市耀明铸造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谢桥镇新红村。投资人丁晓红。被执行人常熟市盛明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新红村。投资人冯建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赵贻萍、季士庭、丁耀明、冯建芬、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常熟市耀明铸造厂、常熟市盛明机械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581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赵贻萍、季士庭共同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988136.72元,截至2016年1月22日的罚息45446.14元,以上共计1033582.86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988136.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的罚息。赵贻萍、季士庭共同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代理费45223元。丁耀明、冯建芬、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常熟市耀明铸造厂、常熟市盛明机械配件厂对赵贻萍、季士庭的上述欠款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费共计12257元,由赵贻萍、季士庭共同负担,由丁耀明、冯建芬、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常熟市耀明铸造厂、常熟市盛明机械配件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未登记车辆。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有位于常熟市新港镇(浒浦)浒东村的厂房,但被他案首封,本案中不宜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与丁耀明、冯建芬达成执行和解,由丁耀明、冯建芬支付总计30万元,于2017年1月底之前支付2万元,以后每月月底前支付2万元,直至付清30万元。如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不再追究丁耀明、冯建芬、常熟市耀明铸造厂、常熟市盛明机械配件厂的责任。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则申请人有权按照原判决书恢复执行。达成协议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与丁耀明、冯建芬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或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俊华
审 判 员 葛晓春
代理
审判员 温晓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