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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1320号

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吴东东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吴东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张赞扬,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吴东东,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2165.5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27日至给付之日按月利息11.4375‰计算利息,暂计至2016年10月25日合计3759元。并承担诉讼费940元、执行费12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1320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 轩

审判员 闫 鹍

审判员 王建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