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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688号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海廷、庞俊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海廷,庞俊清,李虎,郑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海廷,男,住景县。被执行人庞俊清,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虎,男,住景县。被执行人郑红霞,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海廷、庞俊清、李虎、郑红霞(2016)冀1127执68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景民二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刘明博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