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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515号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傅连强、钟永花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傅连强,钟永花,焦磊,张雪香,沈邦贵,邓召芹,赵修森,傅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515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傅连强。被执行人钟永花。被执行人焦磊。被执行人张雪香。被执行人沈邦贵。被执行人邓召芹。被执行人赵修森。被执行人傅玲。本院在执行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傅连强、钟永花、焦磊、张雪香、沈邦贵、邓召芹、赵修森、傅玲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进军

审判员  赵新刚

审判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