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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1562号

杨菊凤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菊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562号

申请执行人:杨菊凤,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民生路26号(凯帆大厦)1-1505、1-1506号,组织机构代码7806527-2。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菊凤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