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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908号

孙淑晶与孙明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淑晶,孙明阔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孙淑晶,女,

委托代理人:邢尚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明阔,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淑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明阔合同纠纷(2016)鲁1427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夏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7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杰

审判员 董风常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曲泽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