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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民初5603号

李厚勇与相龙阵、田照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厚勇,相龙阵,田照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民初5603号

原告:李厚勇,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相龙阵,男,1966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

被告:田照梅,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平邑县。

原告李厚勇与被告相龙阵、田照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2016年11月24日,原告李厚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厚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厚勇负担。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素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