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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6046号

北京安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安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华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604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安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1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唐军。委托代理人李伟谦,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胤丞,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看守所。本院在执行北京安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建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小滨

代理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