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1494号原告史国臣,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干部,住五大连池市龙镇第六居民委。委托代理人王保平,系五大连池市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忠明,男,38岁,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龙镇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国臣与被告吕忠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吕忠明住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核对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国臣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么乃臣
人民陪审员 于洪霞
人民陪审员 崔丽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