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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71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小江、孙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王小江,孙福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负责人李凯,行长。被执行人王小江,男,汉族,48岁。被执行人孙福艳,女,汉族,48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小江、孙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小江、孙福艳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二九一农垦社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本案委托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法院执行,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接收到案件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秉臣

审 判 员  李月菊

代理

审判员  曲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嘉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