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刑更926号

罪犯闫炜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闫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宁02刑更926号罪犯闫炜,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日作出(2003)银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6月1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0月8日、2010年1月13日、2012年5月8日、2014年7月2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十五天、一年八个月十五天、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0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于2016年11月3日以该犯违反监规为由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撤回(2016)宁石监有期减字第685号减刑建议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