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1民初74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住所地山西省山阴县新建路。
负责人:梁昌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职工。
被告:李晋云,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与被告李晋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55元,减半收取222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子丽
审 判 员 李日明
人民陪审员 孟宪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彩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