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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7513号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刁兴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刁兴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7513号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8号。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宝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刁兴臣,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刁兴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秦艳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