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7587号
原告:陈仙兵,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捷,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江丹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仙兵与被告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仙兵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仙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仙兵负担。
审 判 员 梁必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林仁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