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1执1652号

谢长珍与张福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长珍,张福刘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652号

申请执行人:谢长珍,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申请执行人:张福刘,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长珍与被执行人张福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福刘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俊

代理

审判员  周家亮

代理

审判员  陈代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庆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