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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542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542号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联系方式1380318****。

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聂庆中,所在地景县王千寺镇,联系电话156××××0568。聂振华,所在地景县王千寺镇,联系电话156××××0568。张俊霞,所在地景县王千寺镇,联系电话156××××0568。王桂臻,所在地景县王千寺镇,联系电话156××××056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35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聂庆中、聂振华、张俊霞、王桂臻在银行的存款331777.25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聂庆中聂振华张俊霞王桂臻相当于331777.2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聂庆中、聂振华、张俊霞、王桂臻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李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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