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619号申请执行人邹凤民。被执行人许宏。被执行人姚秀荣。申请执行人邹凤民与被执行人许宏、姚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195800元(详见判决),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7天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许宏、姚秀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雄
审判员 张智强
审判员 汤明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卓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