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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5131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发祯、刘桂钦、刘祥峰、许保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发祯,刘桂钦,刘祥峰,许保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5131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该公司太平支行行长。

被告:赵发祯,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刘桂钦,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刘祥峰,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许保金,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发祯、刘桂钦、刘祥峰、许保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大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