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5131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该公司太平支行行长。
被告:赵发祯,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刘桂钦,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刘祥峰,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许保金,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发祯、刘桂钦、刘祥峰、许保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大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