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亚倩,女,汉族,1996年7月27日生,住本市汽开区。被执行人长春市红太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天龙,男,汉族,1994年11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亚倩与长春市红太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天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春市红太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李天龙无财产可供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勇豪
审 判 员 汪晓军
代理
审判员 杜思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松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