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883号罪犯梁丽君,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台州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金义刑初字第9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丽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7187元,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梁丽君退赔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年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丽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丽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梁丽君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丽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丽君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代理
审判员 许新爱
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