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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恢140号

王合旺与王维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恢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逄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