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恢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逄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