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恢65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行长。被执行人瞿燕翔,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瞿燕翔(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43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瞿燕翔名下无房产、证券、车辆登记记录,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4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沈国敏
审判员 桑 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