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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执恢650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瞿燕翔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瞿燕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恢65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行长。被执行人瞿燕翔,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瞿燕翔(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43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瞿燕翔名下无房产、证券、车辆登记记录,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4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沈国敏

审判员  桑 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