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73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林宇声,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福建合众天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346285-9。
法定代表人:杨辉。
被执行人:福建海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台江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346911-0。
法定代表人:林小霞。
原告高芳与被告林宇声、福建合众天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海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案件受理费6170元,由被告林宇声、被告福建合众天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海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林宇声、福建合众天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海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林宇声、福建合众天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海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林宇声、福建合众天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海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小榕
审 判 员 叶大松
代理
审判员 林良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炳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