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46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地城交大建筑材料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北京市地城交大建筑材料公司与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彭文涛
代理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清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