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291号
原告:孙秀华,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鼎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人寿保险培训中心三区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红兵,总经理。
第三人:张红兵,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市民,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号院。
第三人:李爱军,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第三人:曹天伟,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孙秀华与被告安阳市鼎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红兵、李爱军、曹天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孙秀华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鼎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红兵、李爱军、曹天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孙秀华负担。
审 判 长 郝兴军
审 判 员 崔 瑛
代理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杨 来源:百度“”